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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寒蟬是朝野的共同大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關掉中天新聞台,頓然在電視新聞圈引起寒蟬效應,接著又傳出NCC將重啟研擬《數位通訊傳播法》與《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雖未經證實,卻讓人懷疑在網路上製造寒蟬可能是下一步管制言論的施政計畫。在此同時,擅長作哏圖帶風向、養網軍出征圍事的行政遠猶有不足,又由文化部下架童書《等爸爸回家》,衛生福利部告發反萊豬的蘇偉碩醫生傳播謠言,進入司法審理程序。在此之前,還有台大教授蘇宏達批評故宮政策、台南市議員王家貞和李中岑揭露三倍券有假,都被警察「查水表」。

這些由官方發動的懲制行動,全都關乎言論自由問題,即使最終制訂法律或是繩之以法的行動都未達標,但所造成的寒蟬效應確是顯而易見,對台灣言論自由環境已然發生箝制作用,令人憂心控制言論的枷鎖越來越逼進。

台灣管制言論的法規確已到法網恢恢地步。關中天的衛星電視法、法辦蘇醫師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虎虎生風的《社會秩序維護法》以及先前修訂的國安五法已經夠厲害,如果再加上《數位通訊傳播法》、《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乃至之前「暫緩送院」的《科技偵查法》草案,則所編織的密密法網,足可讓政府恣意監控與告發,得以散播不實訊息、影響國家安全或妨害公共秩序等含糊理由,懲處人民或網路平台,達到寒蟬遍布的目標。

儘管法院可以最後把關,如告發台大教授和台南市議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都被法官打臉;壓制反萊豬醫師,依據去年修訂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最高可關三年或罰金一百萬,製造寒蟬的恫嚇性威力大增,但也有可能被法官打臉。但是,如果制訂《數位通訊傳播法》和《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將管控言論的權柄授予行政部門,則只要主管機關認定傳播內容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限期未改正,即可最高裁罰百萬元並連續開罰。如此一來,未來報導與針砭時事的視頻內容都可以國安等抽象名目要求平台移除,則寒蟬效應焉能不飛躍成長?

民進黨向來倡導「百分之百言論自由」,赫赫有功的一場光輝戰役是首倡廢刑法一百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規定,因為民進黨先賢認為那是「侵犯民主、干涉人權、妨礙自由的爭議違憲法條」,最終促使刑法一百條內亂罪之規定乃於民國八十一年走入歷史,頓使眾多寒蟬自此發出嘹亮的聲響。然而,今若不時以所謂「假新聞」、傳播謠言、製造恐慌、為中共宣傳的罪名抑制不同意見者,則這些換了位子就換腦子的行徑,豈非在培育大量的寒蟬?

言論自由烈士鄭南榕「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主張是消滅寒蟬的不二法門。遺憾的是,後來者未必有這樣的見識,例如前立委姚文智與前監委陳師孟都主張,應該處罰任何懸掛五星旗的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曾針對中天新聞台播放韓國瑜新聞太多且有部分錯誤,開罰一百萬並限期改善。陸委會主委陳明通明白表示,凌友詩在公開場合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十年內要統治台灣,這「顯然是叛國罪」,希望能積極推動修法,加以處罰。蔡總統曾嚴厲抨擊「收購臉書粉絲專頁、或金錢利誘培養特定主張網紅的宣傳」,當時的總統府秘書長陳菊附和說,絕不能讓言論自由被濫用。行政院院長蘇貞昌抨擊「台灣面臨敵國假資訊、假訊息、收買言論的超限戰」。事實上,如何對待涉及中國大陸的訊息與言論,正是言論自由是否確獲保障以及國家安全理由是否被濫用的試金石。

基於言論自由原則,任何政治上不受歡迎的主張,只要是有主張而沒有具體行動,且言論並無明顯而立即的危險,都應予以包容。言論自由本來就該保障「不受歡迎的言論」。美國以保障言論自由備受敬重的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說了一句經言:思想自由是要保障「我們所痛恨的觀點」(the thought that we hate)而非「我們贊同的觀點」。美國反奴役主義鬥士飛利浦(W. Phillips )也有一句名言:「自由的代價是永恆的儆醒」。儆醒什麼?主要是指我們是不是變成從前反對過的那種人?少了這個儆醒,我們與戒嚴、威權時代的距離與做法,可能只有一步之遙。

以1964發生的紐約時報Sullivan事例,就是直面「有錯誤事實的政治言論是否受保障」的議題。當時的最高法院做出最有名的論述,一方面說公共事務必然包含對政府和公務員尖銳、嚴厲而令其不舒服的批評,但錯誤是難免的;又說言論自由要有喘息的空間,就必須「容錯」。由此衍生出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的原則,對於即使錯誤的訊息和言論,必須是顯然出自惡言且嚴重背離事實方可議處。

若能言論自由的這個精義,則可使寒蟬消失無蹤。正如吳庚前大法官於第四○七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所做講」的透徹論述:「允許人民公開發表言論、自由表達其意見,乃社會文明進步與閉鎖落後之分野,亦唯有保障各種表現自由,不同之觀念、學說或理想始能自由流通,如同商品之受市場法則支配,經由公眾自主之判斷與選擇,去蕪存菁,形成多數人所接受之主張,多元民主社會其正當性即植基於此。又民主社會之存續及發展有賴於組成社會之成員的健全,一國國民祇有於尊重表現自由之社會生活中,始能培養其理性及成熟之人格,而免遭教條式或壓抑式言論之灌輸,致成為所謂單面向人 (one-dimensional man ) 。憲法上表現自由既屬於個人權利保障,亦屬於制度的保障,其保障範圍不僅包括受多數人歡迎之言論或大眾偏好之出版品及著作物,尤應保障少數人之言論。」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目的,在於保障社會每一個人得以獨立自主地充分表現自我,並進而促成社會價值與文化的多元化發展,而在掌權者如果抱持「作之君」、「作之師」的心態,扮演訊息與言論審查者角色,且以峻法為後盾,則多數人必將怯於「獨立自主地表現自我」,且結果必然是寒蟬遍布,人民噤聲不語。如此一來,訊息的傳播和言論的抒發必定備受壓抑,不僅有違自由與民主的本意,且將螫傷社會多元價值與意見相互攻錯、相激盪相的美好情狀。

【作者 陳國祥/政治大學新聞系、新聞研究所碩士,台灣資深媒體人,曾任中央通訊社董事長、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自立晚報》總編輯、《中國時報》總編輯、《中時晚報》社長、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委員、《中國時報》特約主筆、時報育才董事長。 現為<大師鏈>傳媒顧問】

轉自--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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