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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造權真表忠?厲害了,最高院刑一庭!
太陽花群眾攻占行政院案,魏揚等人二審依「煽惑他人犯罪」改判有罪;不料,到了最高法院刑一庭,卻被發回更審。刑一庭認為,人民「行使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得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這種上綱民主憲政的論述看似恢宏,卻難掩恣意「造權」作政治表忠之心,令人讚嘆:厲害了,最高院刑一庭!

最高院發回更審的判決,指煽惑他人犯罪之罪並未違憲,抵抗權只有在「不法情況極公然」時才能行使,且須是最後手段;曲折之語,似仍為最後的有罪裁判留下空間。但是,它畢竟是針對個案破例提出憲法乃至大法官解釋皆未明文的「抵抗權」、「公民不服從」等概念,並要求下級審必須審酌。這種做法,若說不是在「下指導棋」,其誰能信?

魏揚等為何遭判決有罪,二審判決說得很明白。判決說:明知政院有拒馬、蛇籠及駐守員警,仍呼籲不特定多數人占領,因此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該案公訴檢察官朱朝亮質問,「反萊豬、反核食是不是也可以衝總統府?」一語道破全案核心。直言之,如果最高院認定煽惑他人犯罪之罪並未違憲,檢視重點應放在檢方指控魏揚等人的事證是否充足;而二審既已依合憲法律作出有罪判決,用法既無不當,最高院豈可為被告另闢抵抗權及公民不服從之巧門?

進一步言,「抵抗權」的概念,就是「革命權」。是指當憲法秩序已經失效,政府喪失自主運作功能,或民主制度名存實亡時,人民當有抵抗甚至推翻政府的權力。但當初太陽花群眾反的是兩岸服貿協議,我國民主憲政體制豈會因區區服貿協議而失靈?魏揚等人呼籲群眾侵入行政院,明顯是違法行為,現在法官卻宣稱人民有抵抗權,這不是僭越憲政是什麼?

何況,在魏揚等人聚眾並煽惑他人攻占政院前,群眾已占領立法院多日,已不可能立即再審服貿協議,立院也未通過委員會會議紀錄。換言之,攻占政院根本毫無必要、亦無急迫性,更非最後反抗手段。可見,最高院要二審重新詳查,根本是邏輯跳躍、枉顧事實,只是在浪費司法資源曲意迴護特定犯罪者罷了。

更可議的是,公民不服從的要件,須以和平、公開、並「願意承擔違法後果」為前提,來展現對法律的抵抗。這批群眾既攻占政院又不願扛責,已違反公民不服從的精神;最高院卻稱「公民不服從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簡直是在法律的城牆上鑿洞。如果攻占行政院真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那麼川粉攻進美國國會、或台灣人民以反萊豬名義衝總統府,豈不都可自稱是在阻卻違法?那麼,開槍擊斃暴徒保衛官署的員警卻反而有罪了?

此案的事理很清楚,法律或憲法並未賦與人民「只要我不爽做什麼都可以」的表意自由。這點,從憲法和大法官歷次相關解釋就很清楚,不需要少許法官為了向執政者表忠而虛構政治哲學理論。最高院刑事「龍頭庭」作出如此充滿政治味的裁判,其成員竟包括「百官行述」中與商人不當交往的庭長陳世淙、曾公開挺貪腐總統陳水扁的法官黃瑞華。對這起「爭議法官作出離奇判決」事件,人民自不難理解是怎麼回事,也要對蔡總統的司法改革大打問號。

「法官造法」原有補強法律漏洞的正向作用,但若是別有居心的「法官造權」,只為政治表忠而曲解法律,只會成為法治亂源。促轉會主委楊翠,會苟同最高院為其子魏揚濫開巧門、破壞正義嗎?

轉自--yha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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