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3/12/1以後,民眾被警察攔停盤查身分時,如果警察未著制服,又不提供證件,民眾可以拒絕臨檢;警察也不可以「釣魚」方式誘捕;至於臨檢公共場所,也必須有合理懷疑,並在營業時間內才可以進入臨檢,不能恣意妄為而擾民。
大法官釋字五三五號解釋,對於警察執法應符合明確性、依法行政及比例原則有所闡述,告訴民眾如何應對,茲整理如下:
問:員警可否以釣魚手法誘騙民眾犯罪?
答:警察行使職權規定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的手段為之,也就是未來員警在實務上不得使用類似「釣魚」方法,如果警察違法運用,所辦的案件程序違法,無法獲法院採信。
問:警察執法時未著制服又不出示證件,民眾應該如何面對?
答:警察在行使攔檢或搜索等職權時,如未著制服,又不出示服務證件,也未告知臨檢事由時,民眾可以拒絕。
警察不得以「釣魚」誘捕 臨檢盤查必須有合理懷疑
釣魚確實是違法行為2003年就有人努力過了,新聞稿放在blog,也親口問過,當場得到明確的答覆,釣魚是非法行為.但警察在證據和筆錄裡,都會避重就輕的讓苦主變成是自願,而非釣魚,手寫筆錄問與答是認定有沒有釣魚的關鍵,所以若有苦主留意,可以看到簽名的筆錄裡,所有資料都不是警察查的,都是苦主自己講的答案~~
若您有鐵證,能證實警察用釣魚行為誘引人民犯法,可將資料直接交給督察室,並要求被保護,這樣還不放心的話,給督察室的同時,也給法務部(這個也是管警察的單位),以及警政署署長信箱.
正因為如此,警政署的回覆,針對釣魚行為,除非是警員自己不小心說溜嘴,或是民眾能捉到具體的證明,否則督察室依標準流程查,口說無憑下,只能警告警員,而這位警員要是知道是誰,就不會放過這個人~~
假如您對警員釣魚行為很氣憤,那麼請筆錄時想辦法錄音吧~~
必竟每個人的案件程度不同,或許您不會請律師,一旦案件沒走入法院,任何人都無法調出仍在偵查中的筆錄,證據等,律師只能用抄的啦~~
再強調一次,警察是會騙人的,還有...............證據在偵查不公開階段,抽換和更正,並不是不可能~~有興趣的人,可以閱讀網路小說危險陌生人,這是一個苦主,連續被栽二次,第二次仍在等待審判的故事.
最後~~
一個法界強調且認定的事實:在警訊時做筆錄是最真實的~~其他的都是被告聽他人教唆後的辯駁~~警訊是案情的關鍵,不答不確定的事,只要是不確定的事,請要求行使緘默權.另外偵查不公開階段,在沒有證據下,不可報導,不得關超過24小時,24小時內要移送法院......不是你要的筆錄不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