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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貼] 偵字案與他字案有何區別 [打印本頁]

作者: 風闇    時間: 2016-10-15 16:58     標題: 偵字案與他字案有何區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因此當檢察官接獲檢舉等發現可能有特定人士從事犯罪行為,就必須分案調查。如果認為沒有犯罪嫌疑,則不啟動偵查程序。

偵字案
通常檢方若鎖定了特定嫌犯,會將案件分為「偵」字案,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被告年籍資料及犯罪事實都相當確定下,即會簽分偵案處理,一般來說絕大多數的案件都是「偵」字案。

他字案
相反地,有時候只知道發生了犯罪事件,但還不能鎖定嫌犯是誰,不管是被告的姓名、年籍、身分證號或顯然不構成犯罪等情形都不明時,此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人可以被當成被告傳喚,檢察官便會將案件分為「他」字案,將跟案情有關的人士加以傳喚以釐清案情。這個讓大家摸不著頭緒的他字案也並非毫無規則可循,依照「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的規定,而他字案存在的主要目的在於淘汰大部分的濫訴情況。

對於這樣的分案方式有批評認為,於「偵」字案時受偵訊的相對人才為被告,若分案為「他」字案受偵訊者僅以關係人身分應訊,此時刑事訴訟法為了保障人權、避免發生冤獄等考量,讓可能被關進大牢的被告享有許多保障(保持緘默、律師在場權之類的權利),在他字案中應訊人將無法享有。

然而這樣的批評雖有其道理但並非完全精準,畢竟不管是偵字案或他字案,在現行的實務做法中即便是他字案也會將傳喚對象區分為被告以及證人。若要使受偵訊人的權利受到完整的保護,不因身分的模糊而遭到突襲(如實務上有檢察官鑽漏洞,明明就已經鎖定了嫌犯,卻故意用把嫌犯當作證人傳喚,然後到起訴前才突然變更其身分為被告,使其為未能享有被告應受的程序保障權益)、避免證人不能抗拒應訊之強大壓力或因為不熟悉法律程序、遭到檢察官誘導等情況,而陷入麻煩且疲憊的刑事訴訟程序,適時的導入證人受辯護的權利或許有助於解決這樣的問題。


來源--https://plainlaw.me/2014/11/23/commencement_pros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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