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言論自由原則,任何政治上不受歡迎的主張,只要是有主張而沒有具體行動,且言論並無明顯而立即的危險,都應予以包容。言論自由本來就該保障「不受歡迎的言論」。美國以保障言論自由備受敬重的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說了一句經言:思想自由是要保障「我們所痛恨的觀點」(the thought that we hate)而非「我們贊同的觀點」。美國反奴役主義鬥士飛利浦(W. Phillips )也有一句名言:「自由的代價是永恆的儆醒」。儆醒什麼?主要是指我們是不是變成從前反對過的那種人?少了這個儆醒,我們與戒嚴、威權時代的距離與做法,可能只有一步之遙。
若能言論自由的這個精義,則可使寒蟬消失無蹤。正如吳庚前大法官於第四○七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所做講」的透徹論述:「允許人民公開發表言論、自由表達其意見,乃社會文明進步與閉鎖落後之分野,亦唯有保障各種表現自由,不同之觀念、學說或理想始能自由流通,如同商品之受市場法則支配,經由公眾自主之判斷與選擇,去蕪存菁,形成多數人所接受之主張,多元民主社會其正當性即植基於此。又民主社會之存續及發展有賴於組成社會之成員的健全,一國國民祇有於尊重表現自由之社會生活中,始能培養其理性及成熟之人格,而免遭教條式或壓抑式言論之灌輸,致成為所謂單面向人 (one-dimensional man ) 。憲法上表現自由既屬於個人權利保障,亦屬於制度的保障,其保障範圍不僅包括受多數人歡迎之言論或大眾偏好之出版品及著作物,尤應保障少數人之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