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遊戲軟體分級說明分級情節等內容 若未依法分級、地方政府可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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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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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27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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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修正電腦軟體分級辦法為「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五月底正式上路,將原本限、輔、護、普四級多增加了十五歲級而變為五級,並明確分出發行商、通路商所應有的責任,若未依規定標示分級,自 102 年 1 月 1 日地方主管機關將依法裁罰 5~25 萬元罰鍰;為了讓遊戲業者了解管理辦法修正後風貌,經濟部工業局委託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今日在台北舉辦「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說明會」。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說明會」今日在台北電腦公會舉辦,吸引眾多遊戲業者到場了解遊戲軟體管理辦法修正後所應注意事項。台北市電腦公會表示,以前若業者違反分級辦法、會由政府機關發函要求分級,但新修正後地方主管機關將按照兒少法加以查緝,可依法裁罰 5~25 萬元罰鍰,且可按次連續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此次修正後辦法擴大規範範圍,也就是遊戲軟體不分載具都列入管理,包括 PC、TV 甚至手機 APP 遊戲等,唯有大型機台因為另外有管理辦法而不在此限;且明定分級義務,發行代理負責分級,通路負責陳列管理,平台業者為不當內容限制接取。

  修正後的分級制度將分為十八歲以上使得使用的限制級、十五歲以上的輔導十五歲級、十二歲以上的輔導十二歲級、六歲以上的保護級與任何年齡皆得使用的普遍級;電腦公會現場也介紹了辦法中規定的分級情節與級別參照表,若一款遊戲涉及多樣情節,則以某情節最高分級級別為準。


  另外,遊戲發行代理人在遊戲上市前有義務在實體產包標示分級標識、情節(如暴力、恐怖、毒品、菸酒、戀愛交友等),若無實體產包則要在軟體說明、下載、起始網頁或連結處旁予以標識;另外,若符合必須標識警語時,則必須在產包或說明、下載或起始網頁上標識防沈迷、避免過度消費、限十八歲始得購買或使用等警語。

  遊戲發行代理人有義務在遊戲上市前,至遊戲軟體分級查詢網登錄遊戲級別與情節,若是 101 年 5 月 29 日之後上市的遊戲在即日上市前就要完成登錄級別與情節,若是 101 年 5 月 29 日之前上市的遊戲,業者必須在 102 年 12 月 31 日完成分級級別登錄。而 5 月 29 日後上市的遊戲歷經今年緩衝期後,將於 102 年 1 月 1 日起若違反分級義務予以開罰;至於 5 月 29 日以前上市的遊戲也必須依照此管理辦法分級,只要是市面上流通的遊戲軟體都必須分級,考量到數量龐大、將於 103 年 1 月 1 日後違反分級義務才會開罰。以上包括網頁、Flash 遊戲都在規範中。

  會中也提到,像線上遊戲、網頁遊戲等若是有大型改版,版次更動會造成內容更動就必須再次登錄改版分級。
以上圖片所舉範例僅供參考,實際上是否違反屆時將由政府機關認定
  至於通路業者有陳列管理遊戲的義務,在上架前就要確認遊戲已經完成分級標識,對於限制級遊戲不僅要有專區陳列、與其他級別遊戲有所區隔,該區並標示出未滿 18 歲不得購買的提醒字樣,同時也應採取避免兒少接觸的措施如販售時查驗年齡等。
以上圖片所舉範例僅供參考,實際上是否違反屆時將由政府機關認定
  考量到網際網路發達,現今有許多線上或網頁遊戲在台並沒有代理商,辦法也針對這些境外遊戲提出對策,若是境外遊戲違反相關規定,政府機關機通知網路平台業者或金流業者配合限制接取、移除或停止服務。

  未來遊戲廣告影片業者也將必須針對已上市遊戲廣告,在明顯處標示遊戲級別,若是未上市遊戲廣告,也必須明顯標示遊戲尚未標示、分級級別評定中等字樣。

  會中業者也關心關於水貨與二手貨的問題,台北市電腦公會指出,依據辦法第十條規定,若不是由發行或代理商供應的遊戲軟體,則必須由實際供應者依照辦法之規定來負擔分級義務,也就是說水貨商或二手通路商在販賣前,若是遊戲上沒有符合我國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的標識,就必須配合分級辦法自己標示分級。玩家未來若在網路上拍賣自己玩過的二手遊戲也必須注意包裝上是否有標示分級。

  台北市電腦公會表示,「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說明會」還將陸續於 6 月 27 日、28 日在台中、高雄舉辦,且 10 月也將針對地方政府執法人員進行相關教育訓練。

遊戲軟體分級查詢網

轉自--巴哈姆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