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貼] 無預警遭解雇!貨櫃車司機1招討回259萬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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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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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5-28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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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冷姓貨櫃車司機被倉儲物流公司無預警解僱,因此提告要求業者給付離職前5年加班費259萬多元。業者辯稱,冷男依載貨趟數及里程核算「獎金」,無底薪,雙方為承攬關係,無勞動契約,無理由請求加班費。基隆地院依勞務承攬合約內容認定雙方有僱傭關係,判業者須付加班費。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冷男表示自己是從2008年3月起開始擔任該公司的貨櫃車司機,負責運送基隆港港區的貨櫃,原本約定貨櫃車由老闆提供,他則受獎懲督導規範,並成立名為「承攬契約」的運輸勞動契約,雙方的薪資計算方式是以載運趟數為基準按件計酬,並依每趟貨運目的地不同,按距離長短計算工資多寡,給薪方法則為每月兩次,沒想到2016年8月時卻遭到無預警解僱。

冷男控訴工資僅依目的地距離計算,但裝卸需要時間,塞車、等待作業等工時「風險」也轉嫁司機,每日實際工時超過8小時,仍只能按件計酬。受僱期間他不敢異議,被解僱後整理任職期間工時資料,2016年提告請求業者支付加班費259萬5519元。

不過倉儲物流公司方面則反駁,雙方簽定的承攬合約明文為承攬關係,業者是因行業特殊性才提供貨櫃車供冷男保管使用,車輛保養、維修、油費、燃料稅等仍由業者負擔。雙方約定依運送貨物件數計算報酬,冷男可自由決定是否運送貨物,上下班無需打卡,也無固定上下班地點,與勞基法所謂勞動契約有別。

基隆地院法官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務承攬合約書規定報酬按月給付,且司機完成工作要填寫工作表單,報告上下班時間、里程數和加油狀況等,經業者驗收成果才能請領報酬。雙方契約雖以承攬為名義,但工作要求符合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要件。基於保護勞工立場,勞動契約關係成立一般均從寬認定,判決雙方為僱傭關係,必須給付冷男259萬多元的加班費,業者應如數支付加班費。

轉自--ya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