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醬油老廠媳婦被當傭人 一天工作19小時 丈夫還找小三
彰化一家已歇業的醬油老廠,一名人妻控訴長期被夫家當「傭人」對待,每天早上4、5點起床做家事及醬油廠工作,直到晚上10、11點能休息,不僅如此,兒子更親眼直擊爸爸婚外情現場,因此訴請離婚。

彰化這家老牌食品廠,位於彰化縣埤頭鄉,因生產醬油等民生必需品,因此頗具盛名,但後來因老董事長過世,公司營運不善而廢止歇業。

根據判決書,雙方於1981年結婚,婚後人妻除了負擔家務、照顧子女及公婆外,還需要負責夫家醬油廠生產、製造及行政工作,每天清晨4、5點就起床,直至深夜10、11點才能休息,然而公公卻未給任何薪資,完全將人妻當作「免費勞工」,不僅如此,老公更是偶爾才給買菜錢及家庭生活費,並要人妻以此支應家中的開銷,雖然溝通過很多次但仍未改善,讓人妻決定帶著兒子搬到台中,並獨自扶養他長大。

夫妻倆從1998年分居起幾乎沒有聯絡,兒子向法官指出,當時家裡一堆債務問題,爸爸都丟給媽媽處理,只要有債主上門,爸爸就會躲起來,甚至債主還曾住在他們家,為的就是逮到爸爸;另外大約2001、2002年間,他更曾目睹爸爸與小三穿著貼身衣物同床共枕,讓他一點也不想跟爸爸聯絡。

兒子更氣憤提到,爸爸總是會說一些媽媽跟其他男人有一腿、或是在特種行業工作等羞辱的話語,他回憶過去在醬油廠,媽媽根本是家庭主婦兼勞工,人家叫她做什麼她就做什麼,包含裝醬油、搬貨、接聽電話、包裝等,連他和妹妹的生活費及教育費,都是媽媽一個人辛辛苦苦賺來的。

法官認為,這對夫婦分居25年迄今鮮有聯繫,雙方的感情也以磨損耗盡,二人婚姻已無任何互信、互愛等實質內涵,可以認為兩造間之婚姻已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勘信為真實,人妻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丈夫也未出庭抗辯,因此判准離婚。

轉自--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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